百色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756684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产权
文章列表

关于房产归属的原则

2016年4月22日  百色知名律师   http://www.tzxzmls.cn/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出台后离婚房产归属分析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到底是不是真的如网络中传言,老公是房东、老婆是房客;一旦离婚,买时没给钱的一方就要净身出户,本文就婚姻关系破裂时,房产归属争议中存在的六种可能进行了厘清。
  婚前买房,婚后取证——一人一半
  ■【案例】:阿军和阿丽在婚前合资买了婚房,但是为了规避“第二套房”政策,认购合同上,只署了阿丽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婚房的房产证,却是在他们俩领了结婚证之后才办下来的。如果要离婚,这套房子该属谁?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全文阅读】
  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并不是在先签署合同的买方取得房产,产权归属还是以登记为准,在后签定的合同被先履行而过户的,则取得房屋产权。未取得产权的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撤消在后的合同。
  但是,以上房屋归属也有例外,当先过户一方其签定合同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对方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即使房屋产权已经过户,仍然应当撤消,不能取得产权。
  “一房二卖”被确认无效
  ——法院推定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全文阅读】


文章来源: 百色知名律师
律师: 田宗新 [百色]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56684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zxzmls.cn/art/view.asp?id=84777033373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屋产权到期续费是一年一续吗?土地使用年限等于房屋使用年限吗
  • 2.房子买卖过户流程 房屋交易过户的具体流程:
  • 3.房产过户公证怎么办理 30万的房子过户费多少
  • 4.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40万的二手房需要的过户费
  • 5.有哪些情形,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百色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756684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