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756684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产权
文章列表

商品房的交付

2016年3月16日  百色知名律师   http://www.tzxzmls.cn/
商品房的交付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
  (本文为李艳平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网。)


文章来源: 百色知名律师
律师: 田宗新 [百色]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56684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zxzmls.cn/art/view.asp?id=84520538725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屋产权到期续费是一年一续吗?土地使用年限等于房屋使用年限吗
  • 2.房子买卖过户流程 房屋交易过户的具体流程:
  • 3.房产过户公证怎么办理 30万的房子过户费多少
  • 4.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40万的二手房需要的过户费
  • 5.有哪些情形,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百色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756684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