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756684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7月4日  百色知名律师   http://www.tzxzmls.cn/
各市、扩权县(市)建设局(建委、建管局、市政公用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过渡期内项目经理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项目经理资质审批。从即日起,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厅局要严格执行国发[2003]5号文件精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关于三级项目经理考核、聘用。过渡期内,原我厅颁发的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企业聘用的三级项目经理证书同等有效。建筑业企业考核、聘用三级项目经理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及我厅关于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进行考核,并颁发聘书,在考核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经理资质的变更,仍按我厅浙建建[2001]39号文件执行,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程序不变,其中一、二级项目经理变更的由我厅负责;三级项目经理变更改由各市(扩权县)及有关专业厅局办理并用印,变更结果每半年向我厅备案一次。

  四、关于项目经理的承担业务范围。项目经理所能承担工程范围按照建设部建建[1995]1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项目经理个人的执业资格证明,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或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所承建工程项目的项目部应保存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核查。

  六、关于项目经理的监管。各地、各部门应加强过渡期内项目经理的管理,严格实施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管。项目经理(包括企业自聘的三级项目经理)所承接的工程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浙江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三日     


文章来源: 百色知名律师
律师: 田宗新 [百色]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56684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zxzmls.cn/art/view.asp?id=91866871098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3.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 4.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
  • 5.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百色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756684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