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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等5个意见和方案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  百色知名律师   http://www.tzxzmls.cn/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对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意见》、《关于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实施方案》、《关于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8日


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
  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省委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反对奢侈浪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呈蔓延之势。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现就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重申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公务招待的有关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和利用学习开会之机互相宴请,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到下属单位或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报销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公款宴请私人亲朋好友。违反上述“四个严禁”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要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严禁领导干部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重点查处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和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违纪案件。对违纪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国出境团组,严格审批程序和渠道,严格护照、签证等证件管理。不准弄虚作假,虚报职务,改变身份,通过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境)。旅游部门不得办理公费出国(境)有关事宜,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便利。对违反规定出国(境)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出国(境)的责任人和单位,以及违反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准新建、装修或购买办公楼和培训中心;不准以建业务楼名义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不准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和培训中心;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需要维修的,不准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准以维修之名变相装修,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进行维修。

  五、实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公未制度。各单位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项目及明细,要按季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严格定点招待制度。在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定点招待的基础上,将二级预算单位纳入实行定点招待范围。逐步实行定点招待公开招标制度,提高定点招待工作的透明度。

  七、严格财务制度。不准以赊账等形式进行公款吃喝;不准以预付款形式将资金存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社会服务单位或定点招待、维修单位,已经存入的要在2003年10月31日前清理纠正,逾期不清理的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各级财政和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待标准,对招待费严格把关、分项核算、分项报销,并按规定在“招待费”科目中如实反映;各单位的招待标准和招待费开支情况要作为“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招待费要向职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会议费或其他名义报销招待费,不得用经济实体承包费抵顶招待费,不得让下属单位出资招待或报销。

  八、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压缩会议次数和规模,提倡就地开会和开电视电话会议。控制各类现场会的次数和规模。逐步推行会务接待公开招标。各类会议经费必须有预决算、具体开支项目和详细的立项依据及测算方案(要落实到具体人和事)。严禁将会议节余经费留存承办单位和接待会议的宾馆、饭店等处,一经发现,所留款项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公款高消费活动。

  九、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严禁借此类活动收受、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

  十、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后占用和使用的公物。党政领导干部调任和离任后在一个月内办理公物移交手续。公物指:办公室、电脑、手机、照像机等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的物品。

  十一、进一步深化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在执收、执罚部门进一步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征管机制,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各类预算外收入一律缴入财政部门在规定银行开设的汇缴专户或财政金库,并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十二、进一步清理“小金库”。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对批准或擅自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十三、加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强化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继续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十四、加强票据监管。一是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年检制度。新版年度票据要严格实行“年度印制、当年使用”,同时逐步做到票据购买、使用、核销的微机化管理。二是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和试行发票及发票存根的微机管理。三是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逐步做到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售出部门和税务机关发票售出部门联网,实现报销单据的电脑比对核查。对发现的虚报冒领行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发现的伪造票据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市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市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本意见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制定出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县、市直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市教育工委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保证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要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要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个务必”精神,深刻领会坚持“两个务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深远意义。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和执行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三是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各部门今年下半年要着重抓好严格执行公务招待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严禁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严禁公款旅游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落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廉洁自律密切相关的公务接待规定和财务制度,特别是要加大机制和制度创新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奢侈浪费行为,逐步建立制止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四是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各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严格执行纪律,对顶风违纪的,不管是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除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力量查处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选择典型公开曝光。
  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为依据,狠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主要内容
  1、严禁领导干部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2、严禁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严格执行公务招待的有关规定。
  4、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
  5、严格定点招待制度。
  6、严格财务制度。
  7、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8、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
  9、实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公示制度。
  10、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后占用和使用的公物。
  11、进一步深化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
  12、进一步清理“小金库”。
  13、加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强化会计集中核算工作。14、加强票据监管。
  15、积极稳妥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20日至8月31日)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利用不同形式,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新闻媒体要作为宣传报道的重要内容,在全市大力营造艰苦奋斗、廉洁从政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级各单位要对照市委《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自我纠正、主动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公布并报市“三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10月1日至11月30日)
  “三项治理”办公室要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制止奢侈浪费活动进行督促审计,并将结果公示。对此项I作走过场,要责令重搞,并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要对各大宾馆、酒店、洗浴桑拿等娱乐场所和高消费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每次检查结果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四阶段:整章建制(2003年12月1日起)
  各级、各单位要针对禁止奢侈浪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四、处理原则
  1、开展这项工作以自查自纠教育为主,重点是党政机关及各级领导干部。
  2、对开展这项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凡单位和个人能主动检查和纠正的除给予必要的罚款之外,一般不追究其它责任。问题严重而又不能主动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对于屡犯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3、对那些顶风违纪、我行我素的单位和个人,造盛恶劣影响的,属集体研究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属于个人行为要从重处理。无论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意志都要限期追款。对于问题严重的人和事要公开处理。

  五、措施要求
  1、加强领导。禁止奢侈浪费工作,是引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要将禁止奢侈浪费工作纳入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市直各工委要根据此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2、明确责任。这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负总责,纪委具体组织协调,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3、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案件。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要把查处典型案件贯穿于这项工作的始终,特别是对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关键时段的假日腐败进行明查暗访,加大检查办度,对那些顶风违纪、屡教屡犯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关于对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及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多购住房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 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清理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地(厅)级为140平方米,县(处)级为100平方米,科级(含科级)以下为80平方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企业和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按各单位职代会讨论并经房改部门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二、清房范围。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三、凡参加房改,购买一套公有住房者,以现任职务、级别核定。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部分,执行房改市场价,不享受工龄折扣。租住的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现公有住房的超标租金计租;干部职务变动后下月起,根据新任职务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房租。
  房改市场价按照当地《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四、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夫妇双方不得以各自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夫妇双方参加房改购买或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均未达标的,可将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因不可分割的原因,对超标部分按房改市场价或超标租金补交房款。如其中有一套住房已达标,其他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届时市场价计交房款。所购公有住房面积已达标,又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

  五、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城镇职工家庭,在按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只允许再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年收入高于4万元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两套(含两套)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多购的套数必须退出,或按购买时的市场价补交房款,并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六、夫妇双方购买或承租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若住房原产权属于同一单位,由该单位统一办理超标事宜;若住房原产权分属不同单位,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的原产权单位办理超标事宜。

  七、因工作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按房改优惠政策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如配偶不随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的,可将异地占住的一套公有住房租住或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但不得再购买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八、通过办理变更产权和承租关系过户给子女的公有住房,必须经房屋原产权单位同意。过户后,如子女以其父母的职务、工龄等条件购买的,要按子女本人购房条件重新计价,超标部分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如子女不符合过户条件,应退出,或将其住房面积与其父母所购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办理。对过户购买后,子女及其配偶又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以及违反规定过户给其他亲友购买的,均须将所过户的住房退出。若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届时市场价补交差价。
  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办理过户手续时与父母是同一城市户口;(二)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含子女的配偶);(三)子女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九、将违规所购公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除本人购房本金外,多得款额必须全部退出。

  十、本意见中所涉住房的市场价格,由物价、建设、房管、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其住房的建筑时间、结构、朝向、区位等因素,参照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进行核定,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并在本地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清房中退出的房屋,一律由房屋原产权单位登记造册,并按新房新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清房机构审定后执行。多余的存量房,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房产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如原产权单位因撤并破产或改制等原因消失的,由同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清退的房屋登记造册,报同级清房机构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清房中的退款、补款一律由当事人个人支付,任何单位不得用补助、福利费等办法变相用公款支付,也不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罚款收入以及各种创收中开支。否则,对单位按集体违纪论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三、清房中所收缴的资金,由各单位登记造册,报上一级清房机构备查,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涉及房改购房补收、加收的资金和出售多余存量房收取的资金,返还房屋产权单位,纳入售房款管理;
  (二)补收、加收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列入租赁资金管理;
  (三)收缴的多购经济适用房补交款和各种违法所得,以及因撤并、破产或改制等原因消失的原产权单位应收缴的所有资金,由清房机构收缴,解缴同级财政。

  十四、本意见下发前,对多购的经济适用房不作为违纪问题对待,但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处理。对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中单位违反规定对个人进行补贴的,由单位将补贴款收回。

  十五、本意见下发后,对有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纠正的,不予追究或可以从轻处理。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逾期不纠的,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清房工作中领导不力,久拖不决,塞责推诿的单位,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六、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要记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按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清房工作结束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住房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人员。

  十八、本意见由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为依据,认真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房改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清理内容和范围
  清理的内容是:领导干部违反房改政策规定,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多占、多购住房以及在分房、购房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清理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省以上驻市条管部门、单位,一律执行属地住房政策和清房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政策
  依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意见》(以下简称《清理意见》)进行清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2003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清房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对清房工作的认识,熟悉和掌握清房工作的内容和政策规定。在此基础上,首先,由干部职工如实申报本人的住房情况。其次,由各单位将自己建设、购买和管理的已售、在建住方,集资建造(含在建)的住房及分配等情况如实申报。第三,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有关的房产登记上户情况。
  第二阶段:组织审核(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各单位将单位、个人自查申报的住房资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对个人自查申报的住房情况进行遂户逐项审核。对群众反映与本人申报不符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后,报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纠正处理(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
  由各级、各单位依据《清理意见》对违规多占、多购住房作出处理。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违规违纪人员的退房、加租、付款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凡能如实自查自报、又能主动自纠的,对当事人可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处理。凡经查实隐瞒不报、少报、漏报、弄虚作假、在规定期限内又不主动申报、主动纠正的,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当事人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快查快结并予以曝光。
  各级、各单位要针对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管理。对其他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各单位要建立住房档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2004年10月,由各级、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04年11月,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对各级、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纠正不力,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搞,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清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清房工作负总责。市成立“三项治理”领导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的清理工作。市直工委、市教育工委、市委企业工委要组织好所辖范围内的清房工作。建设、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按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清理机构,明确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细则,规范住房行为。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住房政策规定和《清理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清房实施细则并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通过清理,切实纠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问题,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购房行为。
  (三)注重调查研究,严格政策界限。清房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在清理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保持住房政策的连续性,把清房与房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房改工作的不断深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及时督促检查清房工作。要把查处案件贯穿于清房工作始终,特别是对清房中顶风违纪、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关于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和7座以下旅行车)进行纠正,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纠正的范围和内容
  (一)纠正的范围。
  纠正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部门。
  (二)纠正的内容。
  1、199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办厅字[1999]5号)下发以来,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配备的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汽车。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20万元以上的小汽车。
  2、超编制使用的小汽车。
  3、挪用扶贫、退耕还林或其他专项资金以及贷款购买的小汽车。
  4、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小汽车。
  5、向下属单位和事业单位、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或个人借用、调换、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
  6、拖欠工资的县、乡2002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
  7、将本单位、本部门购买的小汽车车籍落户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小汽车。
  8、不在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任职和兼职的人员擅自使用军队、武警、公安车号牌灼小汽车。
  9、领导干部一人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的小汽车。
  10、国家公务人员接受境外或个人“赠送”的小汽车。
  11、工作调动后长期使用原工作单位的小汽车。
  12、离退休干部占用、借用单位的小汽车。

  三、纠正的方法步骤
  纠正工作从2003年7月20日至2003年11月20日进行,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
  (一)对照检查。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办厅字(1999)5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以及我省关于小汽车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对照检查。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对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认识。二是查清领导干部和单位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问题。
  (二)如实申报。
  各级、各单位都要如实自查、申报,认真填写市统一制定的表格,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三)统计报告。
  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表格进行归纳、梳理、统计,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查。
  第二阶段:组织审核阶段(8月11日至9月10日)。
  (一)各单位上报的领导干部及单位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情况,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专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核查。严格核查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实、是否全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核查:一是从车辆管理部门核查车辆落籍(指落户,下同)、办理牌照情况。二是从财政部门和购车单位核查购车资金来源情况。三是根据群众举报核查购车资金来源及车辆使用情况。
  第三阶段:纠错整改阶段(9月11日至10月31日)。
  (一)对超标准、超编制车辆进行纠正处理。
  1、为避免重复购车造成新的浪费,对超标准、超编制的小汽车,可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内部调剂,上下调剂。不准领导干部继续使用超标准小汽车。不准将超标准、超编制小汽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清理出的超标准小汽车,可调剂给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安、交通、抢险救灾、外事接待等部门作为公务用车,但不得作为以上单位领导的固定用车。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调剂方案,报上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
  2、对挪用专项资金和贷款购买的小汽车,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款项退还被挪用单位和偿还贷款,不足部分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补齐,仍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从安排给该单位的公用经费及相关经费中扣除。
  3、凡向企业、下属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款项购买的小汽车,在10月31日前将所摊派、索要款项退还原单位;凡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的小汽车,在10月31日前换回原车或将车退还原单位。
  4、国家公务人员接受“赠送”的小汽车,要查明情况,在9月10日前报上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5、境外馈赠、上级奖励和配发给部门、单位的超标准、超编制小汽车,由受馈赠、受奖励和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公务用车(其中馈赠、奖励车不占编制),但超标准小汽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6、对拖欠工资的县、乡2002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由县政府组织公开拍卖,所得车款缴同级财政。
  7、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小汽车,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8、对将本部门、本单位购买的小汽车落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9、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要将所乘坐的车辆交回本单位,由单位统一调配管理。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保障老干部的必要生活用车。
  10、除在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任职、兼职的人员外,其他部门、单位、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军队、武警、公安车号牌,违者要在9月10日前将车号牌退回。
  11、领导干部一人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小汽车的,要将多占的小汽车退出,或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拍卖,所得款项缴同级财政。
  12、工作调动的干部在调离两个月内必须将所使用的公务车交回原工作单位。
  13、在机构改革中,离开领导岗位的县处级(含)以下领导干部要将所乘车辆交回本单位。单位要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
  14、县(处)级(含)以下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要将所乘坐的车辆交回原单位,离退休干部的必需生活用车由老干部局予以统一安排。对有关部门抽调以上人员调研或帮助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决公务用车。
  纠正工作结束后,要将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报上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章立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汽车购置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巩固纠正成果。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化改革,
  逐步探索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要制定关于小汽车购置管理的规定。在编制小汽车购置的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控制标准,严格控制编制;车辆使用不到报废年限的,不得更换新车。确需更换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购买新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因特殊工作需要购买超标准小汽车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的新购超标准小汽车,交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纠正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超标准小汽车的,一经发现,按“谁乘坐、追究谁”的原则从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继续超编制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派出检查组,对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一是存在的问题要自查、核查出来;二
  是自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得到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问题得到纠正;三是根据纠正的情况,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小汽车使用管理规定。

  四、纠正的相关政策
  这次纠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增强全局意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自我教育、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一)纠正要坚持三为主;以纠正为主、以教育为主、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主。对按照要求认真进行纠正的,一般不追究纪律责任。
  (二)经过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购置的特殊公务用车和1999年3月以前购置的超标准小汽车,不列入清理范围。
  (三)对用贷款购买小汽车和挪用专项资金尤其是挪用扶贫资金、支农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救灾款、救济款、教育经费等特殊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的,必须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申报,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纠正或纠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要没收违规车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2002年以来拖欠工资的县、乡购买小汽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将本部门、本单位购买的小汽车落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国家公务人员名为接受“赠送”实为受贿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问题,是引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要将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工作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市直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市教育工委要根据此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纠正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这次纠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一把手对纠正工作负总责,纪委、监委具体组织协调。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交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级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保证纠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纠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各方面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对纠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纠正乏力,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搞,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典型问题及案件,要进行严肃查处,公开处理。


文章来源: 百色知名律师
律师: 田宗新 [百色]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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