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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立法,刻不容缓

2017年9月4日  百色知名律师   http://www.tzxzmls.cn/
  6年前,媒体在拆迁自焚事件中呼唤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终获通过。《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除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之外,最关键之处是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
  但《物权法》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却似乎并无制定土地征收法或拆迁法的迹象。2001年公布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沿用至今。对被拆迁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拆迁补偿仍然是依照“行政法规”来进行。行政机关由此获得了“自我立法权”,行政利益法制化的结果,必然是架空《物权法》。
  衡量拆迁法规是否科学,要看法规调整的是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等行政管理对象)。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由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公民正在使用中的土地实施征收,固无不可。但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而不能是包含了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
  《条例》恰恰存在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让渡给商业机构的情况——比如授权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强拆。这实际上是将商业征用混同于国家征用。当开发商摇身变为“拆迁人”时,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超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原来平等的“商业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关系,也因此变成了“行政拆迁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在不断上演的拆迁悲剧中,暴力拆迁者多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大多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保驾护航。
  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看,绝不应授权行政机关为行政拆迁建规立制。对《条例》展开审查,使《物权法》不致落入“无权法”的泥沼,已刻不容缓。
 


文章来源: 百色知名律师
律师: 田宗新 [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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