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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之直接损失

2017年12月13日  百色知名律师   http://www.tzxzmls.cn/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一般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善后处理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1)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行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人财产权的,是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的。
  (2)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方式
  ①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②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③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④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3)车载货物损失争议处理
  作为车载货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发生散落丢失,丢失的原因有自然损坏、他人盗窃、众人哄抢三种情况,自然损坏情况肯定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对于他人盗窃或众人哄抢情况,是否作为直接损失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要看作为货物的所有人或承运人尽到了管理好自己财物的义务。
  首先,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轻微,可以有能力管理好自己财物情况下,如果由于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货物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是不能要求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盗窃人或哄抢人进行赔偿。如果货物所有人尽力保护自己的货物但没有办法制止,这种情况下,货物损失可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的。
  其次,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无法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车载货物。造成货物被盗窃或哄抢,此种情况下,该货物损失是直接财产损失,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是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
  (4)关于车辆贬值损失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各个法院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不应支持该请求。第二种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第三种是认为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司法实践中对该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有争议。如上面所述中的第二种情况下,认为若车主将受损车辆出卖,贬值损失才能体现,故认为此损失属于是间接财产损失,受损车主只能在事故车辆发生二手交易后才能提出贬值损失赔偿,否则没有事实依据。目前法律虽对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车辆贬值的损失是应属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也不是交易贬值损失,而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客观存在的事实,该贬值损失是车辆现有实际价值的减少,不因事故后是否出卖而改变。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他人财产应该承担修理、折价赔偿等责任。同时,上述侵权赔偿也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
  

文章来源: 百色知名律师
律师: 田宗新 [百色]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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