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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解决纠纷案了事了

2017年5月11日  百色知名律师   http://www.tzxzmls.cn/
  核心内容:如何把握调解尺度解决民事纠纷?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房产纠纷的调解案例。
  〖案例要旨〗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质量而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缮义务,并请求赔偿损失;当房屋的质量缺陷无法修复或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质量检测为可以修复,并请设计单位制订修缮补强方案,购房人则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拒绝修复。如法院就案论案,即针对购房人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未解决纠纷。况且双方当事人已积怨多年,矛盾激烈,影响社会稳定。二审法官本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指导思想,为当事人前后进行了11次的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委、高级法院领导对本案的调解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予以肯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金某分别于1996年8月和1997年1月向被上诉人上海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泉公司”)购买了位于同一小区的两套高层住宅。装修入住后,两套房屋出现了渗漏水、室内装修损坏、钢筋铁胀、电线短路等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金某于1999年1月报修。明泉公司虽委托了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进行修理,但金某对修理结果不予认可,并于2000年6月搬出两套系争房屋,在外另借房居住和办公。2000年7月,金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明泉公司签订的上述两套房屋的预售合同,并判令明泉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了有关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结论为:两套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内装饰的损坏,严重影响金某的正常安全使用;上述质量问题可以修复,但明泉公司须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订修缮补强方案,由专业单位进行修复施工。后明泉公司自行委托了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制作了修缮补强方案,并表示愿就房屋现有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缮,而金某坚持要求退房拒绝修缮。原审遂判决对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二审认为,金某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诉请虽不能支持,但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了金某的居住使用,故明泉公司应修复房屋并对金某作相应补偿。为彻底解决双方的房屋质量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二审委托鉴定部门就系争房屋制订了修缮方案,并作出修缮工程的造价评估。经过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明泉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某房屋修缮费及租房补偿款计人民币100,000元,系争房屋由金某自行修缮。双方在调解书签收当日即时履行协议内容。
  〖审判结论〗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 一、明泉公司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金某房屋修缮费及租房补偿款计人民币100,000元,系争房屋由金某自行修缮;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429.62元,检测费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9.62元,鉴定费5,000元,四项合计人民币35,859.24元,由金某负担12,429.62元,明泉公司负担23,429.62元。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般的房屋质量纠纷,购房人要求退房的同时都会明确,若法院不准予解除购房合同,则要求判令房产商修复房屋或者补偿修复费用,并且由房产商赔偿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原告金某起诉要求解除与明泉公司签订的两份预售合同,在原审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明确系争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属于可修复范围后,金某仍坚持其退房请求,拒绝明泉公司修缮系争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对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金某上诉后,二审合议庭对本案的处理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1)双方在两份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延期交房,本案不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故金某要求解除预售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2)房屋虽有质量问题,但经鉴定属于可修复范围,金某报修后,明泉公司曾委托了有关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并表示可以继续为金某修复其他受损部位,但金某予以拒绝,故其要求解除合同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应维持原判并径行增判明泉公司修复系争房屋或补偿修复费用、赔偿金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关损失。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虽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拘泥于就事论事,没有彻底解决双方的房屋质量纠纷;(2)系争房屋的质量问题实际存在,也确实影响了金某的居住使用,因退房请求不能支持,就不考虑金某实际损失的存在、不判令明泉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则对金某不公平。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注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理由是:第二种意见的理由虽然成立,但如果双方对二审法院径行增判的内容不服的话,就没有了上诉的机会,那样就影响了双方诉讼权利的行使。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并认为: (1)原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某要求退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若维持原判,则金某很可能就房屋的修缮费用及其损失向明泉公司再次主张权利,由此形成第二次诉讼,耗费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也不利于法院审判资源的有效利用。由于法律规定二审的审理范围不能超出一审的审理范围,而金某在一审中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预售合同,故二审若维持原判并径行增判明泉公司修复系争房屋或补偿修复费用、赔偿金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关损失,增判部分则形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此,若要避免双方讼累,又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二审就必须做好调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据此,法官在运用“不告不理”原则的同时也应兼顾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金某以其非法律专业的目光审视一审判决结果,自然觉得不公平:为什么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但结果却输了官司?所以,走上法庭的诉讼当事人也需要人文关怀??需要人们对他的境遇加以理解,需要一段时间来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逐步接受自己的初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现实,然后,他才会重新定位,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而这样一个过程,就需要法官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调解工作来逐步促成。因此,尽管金某与明泉公司积怨多年,为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加剧,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二审还是应坚持做好调解工作,以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
  本案成功调解带来的启示: 1、法官依法审理案件,应当避免就案论案、机械执法,要准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时间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公正、公平的司法目标来审视证据、理解法律及其精神,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社会一般评判标准的裁判。 2、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使案件官了民了案了事了,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我们:(1)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2)态度诚恳、取得当事人信任;(3)与双方当事人保持适度距离,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4)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了解当事人内心所想、目前所需,并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


文章来源: 百色知名律师
律师: 田宗新 [百色]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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